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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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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省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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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809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51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264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在省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由15元调整到25元。
本次调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省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自8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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