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
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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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809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51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264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264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在省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由15元调整到25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