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工伤事故报告(一份);(四)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五)劳动关系证明;(六)现场目击证人或知情人(两人以上)能够证明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号
大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通县宁大高速路15号
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湟中县鲁沙尔镇庄隆路32号
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湟源县城关镇青藏路一巷167号
办理机构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大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社保管理室2室
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办公室
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法定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需要中止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特殊情况,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联系电话
西宁市:(0971)5130157
大通县:(0971)2722831
湟中县:(0971)2237389
湟源县:(0971)243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