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设定依据
工伤职工鉴定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条件
已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康复的工伤职工;因病(残)职工或单位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理材料
工伤职工鉴定需提交:
1、认定工伤决定书;2、康复价值评估书。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需提交:
1、单位介绍信、本人申请;
2、最近两年的住院病案,包括出院证、病案首页、住院小结等相关详细资料,出院时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需有医院公章。残疾人提交由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特种慢性病证明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复印件(公证书,解除劳动关系表等)和养老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
5、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6、近期小二寸彩照三张;
7、其它需要的资料。
办理地点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
办理机构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联系电话
西宁市:(0971)513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