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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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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5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中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3日,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出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对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把降低社保费率的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工作,2019年初《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大力降低企业成本;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在认真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报经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审核和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4月26日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考虑和具体内容

《实施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实施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二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四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五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六是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七是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八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成效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根据《实施方案》,一是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明显,据测算,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二是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会有什么成效

按照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2015年至2018年,总费率由3%降至1%(单位费率由2%降至0.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政策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8.34亿元。2019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保持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后,2019年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约2.6亿元。

2015年至2018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从三类改为八类后,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0.15%。政策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基金共减收约2.1亿元。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是市(州)级统筹,其中省本级、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较大,可支付月数已超过21个月,符合国家降费率的条件。因此,2019年海南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省本级、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后,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25亿元。

五、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作用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重要因素,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以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按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78元/月,调整为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加权平均的口径为5193元/月,相差1185元/月。最低缴费基数(60%)从3827元降为3116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考虑到他们没有工资性收入,《实施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六、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待遇没有影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降低后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七、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基金支撑能力降低。为顺利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同时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广大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将加大向人社部、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力度,做好我省基金动态监控的同时,及时反映我省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中央最大支持。二是适当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逐步做到应保尽保。三是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在巩固我省现行的省级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负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规范管理。四是做好应对预案。多方面筹措资金,弥补基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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