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发〔2019〕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3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9〕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9年8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并于8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附件1)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附件1 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人、元 | |||||||||
人数 | 月人均 增加额 | 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数额 | 月需资金 | ||||||
1-4级 工伤职工 | 一 级 | ||||||||
二 级 | |||||||||
三 级 | |||||||||
四 级 | |||||||||
小计 | |||||||||
领取生活护理费 人员 | 完全不能自理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
部分不能自理 | |||||||||
小计 | |||||||||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 配偶 | ||||||||
其他亲属 | |||||||||
孤寡老人 或孤儿 | |||||||||
小计 | |||||||||
合计 | |||||||||
单位负责人: | 经办人: | 填表日期: |
注:此表请于8月29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