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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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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青  岛            

青人社规〔2021〕11号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裁减人员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规范裁减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按前条第四项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向住所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50人以上的,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要主动提前介入,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裁减人员报告,填写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

  (二)关于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裁减人员报告后,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出具裁减人员报告回执(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发现裁减人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四、加强监督和指导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

  (二)切实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作用。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工作台账,实行裁减人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会、企业组织;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被裁减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信息调查和登记管理,专门开展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岗位推送、专场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尽快帮助重新就业;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工作。

  (三)切实发挥工会组织指导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职工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提出合理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四)切实发挥企业组织引导作用。各级企业组织要做好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鼓励企业关心关爱职工,慎重裁减人员,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与职工共渡难关。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0日。

  附件:1.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    

  2.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青岛市工商联合会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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