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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2019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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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9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

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5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1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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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

20181231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101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864元的补到2864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339元的补到13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97元的补到109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86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864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关系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和各省直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照省直统筹单位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量缩小与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xls 

 

                                                 2019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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