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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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人社部开展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指导,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工作目标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制度,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防范化解劳动纠纷,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用工,明确责任
1、依法合规用工。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成熟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用工应到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2、履行用工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劳动者权益。主动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应合理制定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对合作的外包、加盟、代理企业进行监督,外包、加盟、代理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加盟、代理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健全制度,加大支撑
3、保障公平就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物品。除与企业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外,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履行。(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保障劳动报酬。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应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5、保障休息休假。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不得让劳动者超强度劳动。严格落实国家职工工时制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完善休息制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者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使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6、加强安全卫生保护。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卫生保护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密切关注劳动者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7、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企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8、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探索研究制定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化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9、保障民主协商权利。各级工会要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企业在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各级工会就以上事项要积极与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督促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10、创新就业创业方法。各级人社部门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推动招聘服务网络化、便民化,开辟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线上招聘专区,引导有资质、效益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平台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供需匹配。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按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行业、年龄、地域等特点设计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网络)培训。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并加大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通过平台经济就业创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新业态新经济发展,依法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1、优化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拓展网上经办服务事项,推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网上办、掌上办,畅通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档案并无偿代办社保业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养老保险待遇进卡、结算用卡。
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全覆盖;推进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继续完善住院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扩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
1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在相关职称系列适时增加新的专业类别,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13、加快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快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区、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如暖心驿站、综合服务站等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就餐、如厕、休息等难题,进一步推进“职工之家”、“司机之家”等服务阵地建设,积极拓展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创建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纳入工会常态化助学活动对象。加大“智慧”工会建设和普惠服务工作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工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和方式。(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
14、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社、发改、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等省直各有关部门)
15、强化工会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举措,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表彰力度,发挥榜样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劳动者建功立业。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加快推进建会,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将其组织起来,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各级工会要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援助,督促平台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民主政治、安全健康等权益。(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16、加强裁审衔接。人社部门要强化仲裁办案指导职责,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服务质量。会同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加强案件裁审衔接法律适用研究,不断完善畅通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立新类型案件精审机制,实现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个人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的,引导劳动者或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总工会)
17、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各级交通、应急、市场监管、法院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震慑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布,将其不良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高院、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11月中旬前)。各市县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启动实施方案。
(二)推进落实(2021年11月-2022年1月)。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有序开展《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57号)“9项主要行动”,着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评估(2022年2月20日前)。各市县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做法,以市为单位统一将整体情况报省人社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压实工作责任,抓紧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制,积极推进。各级人社、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落实。要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涉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三)营造氛围,防范风险。要广泛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查出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跟踪问效,完善制度。重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