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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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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行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0号)、《晋中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发〔2004〕22号)。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县属及以下企业向县(区、市)人社部门申请,市属及以上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相关规定,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4.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急诊、抢救记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除上述材料外,属于以下情形的: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二)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资料齐全后受理。

(四)向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五)必要时人社部门进行调查。

(六)县(区、市)人社部门作出初步结论报市局审查。

(七)市人社部门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八)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山西省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后50个工作日作出工伤认定(法定60日内作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0日内作出(法定1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资料齐全后按法定时间60日作出。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联系电话:3075611  3075612(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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