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事项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事项编码 | 1008-c-0600100-140000 |
实施编码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权力部门 | 省人社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依据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
收费标准 | 每份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
通办范围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交通指引 | 无 | ||
受理窗口 | 无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2、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