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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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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事项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事项编码1008-c-0600100-140000
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权力部门省人社厅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对象自然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收费收费依据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收费标准每份申请
行使层级省级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一级标准(现场办理)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咨询电话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交通指引
受理窗口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名称条款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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