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现行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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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工作。调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提高项目配置费用限额标准,是进一步满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简化程序,规范流程,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各项服务工作。对辅助器具装配机构不能安装的假牙,各级经办机构可以与能提供此类服务的工伤医疗协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配置协议,进行协议管理。
二、严格结算管理。经办机构在结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要认真核实辅助器具制作单据和必要的佐证依据,严格按照《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确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张冠李戴”“无中生有”等各种形式的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
三、做好医疗救治过程中的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需要立即配置《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规定的矫形器(不包括截瘫行走矫形器)的,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提出的配置意见填写《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报备表》(附件2),并在配置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经办机构进行报备,配置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经办机构核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10日,原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20号)同时废止。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项目,达到本通知规定使用年限的按此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附件.zip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