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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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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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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规定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止。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生育保险费率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8]18号)文件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连续性。

三、各市(区)要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要严格落实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水平不降、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各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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