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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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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下发后,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社、住建、交通和水利部门切实履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职责,部门之间密切配合,联防联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3月9日省政府健全落实长效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实现从2017年起全省建设领域不在发生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

各类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凡在我省有拖欠工资问题未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要求投标企业到人社部门对其前三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如有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禁止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监管已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已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禁止分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和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分包企业进行施工。

二、加大对新开工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管力度

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切实抓好经常性的工作,运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等方式对各类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务必实现从2017年起建设领域不在发生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全省范围内新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各市、县(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建立台账,逐项目的确定专人负责,督促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工程款和工资进行分账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台账,确保每个建设项目的农民工按月拿到应得的工资。

三、夯实总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责任

积极推进建设领域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给农民工支付工资,预防因分包链条太长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如需对劳务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总包企业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监督分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总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要接受总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力度,总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招聘农民工,与每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和工资结算办法等具体事项,按月建立农民工名册,按月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包企业要直接给每名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代发工资。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把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五、综合施策协调处理好复杂案件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查处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职责,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要快速立案查处,及时向责任企业送达执法文书,并将执法文书抄送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由于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导致人社部门的执法文书无法履行,人社部门要按照陕政办发〔2016〕2)号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案件转送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处理。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省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各市(区)要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逐个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人,1月1日至3月31日新开工项目的责任人名单于4月30日前连同实施办法一并报省级4部门,4月1日以后新开工项目的责任人名单于下个月10日前逐月报省级4个部门。

附件:2017年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人一览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


附件: 2017年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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