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明确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关于劳动监察属地监管、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有关法规,现就进一步优化明确全省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1、在本级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2、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且工作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
二、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1、在本级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2、未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但工作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用工单位;
3、在外省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但在本省未登记注册且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用工单位。
三、对各类流动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按下列方式实施劳动监察:
1、正常施工期间由企业项目部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
2、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在本省的企业由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
3、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不在本省的,按照人社部公布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和《陕西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陕人社发〔2011〕78号)的规定办理。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督办各类重大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何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快速高效查办案件,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关于对市级劳动监察管辖企业流动施工期间实施劳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12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