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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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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根据人社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把学习暂行规定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二、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特别是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难以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用工单位,要指导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劳务派遣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认真核验,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及其比例情况,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台账,于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报我厅。2014年6月30日前,中央驻陕及省属企业要将调整用工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属以下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要指导其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对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要督促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工作。要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我省将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全省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做好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各市要为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畅通渠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已在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参保或委托用工单位所在地其他单位办理参保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好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的交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权益记录。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自查备案、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等方式,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认真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要及时受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要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暂行规定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本市、本部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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