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公安局,韩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规范劳动监察与司法的顺畅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街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和自查备案等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通过检查发现和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克扣拖欠劳动报酬问题,要在法定期限内快速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工作要扎实细致,要把被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所有劳动者姓名、每名劳动者被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和数额核查清楚,及时给用人单位按法定途径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执法文书应载明被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姓名和具体劳动报酬数额。
二、找准建设等领域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对公路、铁路、房屋、装修、厂房等建设领城发生的克扣拖欠劳动报酬问题,人社部门首先要按项目或工地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包企业;其次是要理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企业,准确制作和送达执法文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将执法文书送达发包企业并抄送该自然人;自然人已收到了发包企业支付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在执法文书中责令发包企业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责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依法生效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符合刑事追究标准的案件,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向县(市、区)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社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四、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用人单位和自然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对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是否有能力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出判新。
五、建立健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确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得到刑事追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