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厅制定发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网站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对本地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集中进行学习培训,使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尽快熟悉相关内容和要求,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三、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的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指导其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按季度上报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派往用工单位等情况,按年度上报经营情况报告。
五、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实施细则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要保证服务质量。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出发,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帐,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细则有关情况书面报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5.受理决定书(样本)
6.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9.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10.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联 系 人:王 勤
联系电话:029-87291263、87291328(传真)
电子邮件:ldgxchu@163.com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