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司法移送工作,及时组织系统内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并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及移送工作,制定相关落实措施和责任制度。同时,应及时与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合作,确保行政执法与司法移送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依法受理和查处托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涉及托欠或者克扣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受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做好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并依法向责任单位作出书面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送达或者根据《通知》明确的情形,公示执法文书,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移送案件,履行移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情形,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制作相关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调查报告、书证、物证等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的案件,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应积极争取住建、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并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举报和投诉案件。
201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