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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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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58310

二级

51620

三级

44930

四级

35370

五级

26760

六级

22630

七级

16260

八级

10500

九级

7650

十级

573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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