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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 抚恤金标准(元/年) |
一级 | 58310 |
二级 | 51620 |
三级 | 44930 |
四级 | 35370 |
五级 | 26760 |
六级 | 22630 |
七级 | 16260 |
八级 | 10500 |
九级 | 7650 |
十级 | 5730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