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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关于2015年度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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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有关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规定》(安人社办发〔2011〕330号),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缴纳;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鉴于2014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了不影响2015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前,依据近三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测算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现根据近三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测算出201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约为48972元,月平均工资约为4081元。

    2015年,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都要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财政全额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津补贴全额纳入缴费基数,足额征缴;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即2449元)的,按60%(即2449元)申报缴费;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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