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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关于确定陕西安康高新罗传大药房等两家零售药店为城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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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高新罗传大药房、安康市汉滨区一康药店:

    你们报来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收悉。根据《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实地考察,经研究,同意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有关程序,请你们主动与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并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同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年度审验工作。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年度审验不合格,将依法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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