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根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政府令2015年第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序过渡,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除《办法》十三条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外,原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均由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西安所辖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高新区派出机构的管辖案件范围暂时维持不变。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一、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11大行业统筹单位及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的劳动争议,具体为:金融行业、电力行业、石油行业、铁路行业、民航系统、煤炭行业有色行业、中国建设系统、水利行业、邮政电信行业、交通行业、监狱劳教系统。
二、西安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三、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委、部、局所属的在陕科研机构和省级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改制后,其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的外省单位,且该单位在西安未注册办事机构的,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市属实施公务员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七、驻西安市区军级以下军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八、西安市辖区内的中央驻陕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九、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73号),自2015年9月1日起,由市仲裁委受理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师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协调跨县区或者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除省、市仲裁委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县市区仲裁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