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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以及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超出巴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四川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本人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时巴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缴费比例:按行业类别确定费率,比例为0.6%—3.6%。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