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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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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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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工伤预防工作,推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总工会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新人社发〔2021〕27号),现就做好自治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强化政府工伤预防监管责任,明确工伤预防目标任务,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降低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率;通过深入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达到从源头上抓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预防的目的,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健康、美好的生产、生活氛围;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形成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审慎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自治区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工伤预防项目主要围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

三、工伤预防项目的立项工作

(一)项目准备。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3月底前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

(二)项目申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每年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填报《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地县(市、区)以上(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进行初审,并于每年9月10日前报送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项目立项。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工伤预防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伤预防项目,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作重点,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遴选,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经联席会议共同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四)项目发布。工伤预防项目和费用支出计划通过联席会议审议及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四、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工伤预防项目面向社会,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中组织采购实施。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对确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及《关于印发<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31号)等文件规定,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议期限、评估验收、违约责任和费用结算方式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伤预防项目由第三方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第三方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工伤预防培训宣传相应的安全评价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广告媒体、影视经营资质,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独立有效法人资格;

2.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国家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职专业人员;

3.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发生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五、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见附件4)。

(一)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分为评估验收和结项验收两种方式。评估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采取实地考察、召开评估会议等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对完成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价后形成评估验收意见;结项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直接形成验收意见。

(二)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宣传成品符合项目方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知识知晓率≥85%;用人单位和职工满意率≥90%;培训后跟踪回访6个月,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项目实施前12个月下降20%以上。(工伤事故发生率指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工伤事故人数与职工总人数的比值。)

六、充分发挥工伤预防专家作用

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建立自治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伤预防专家库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7号)文件要求,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入选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要填报《工伤预防专家信息表》(见附件2),签订《工伤预防项目专家评审承诺书》(见附件3),负责对遴选出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指导并提出评估意见。

七、工伤预防项目的经费保障

(一)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向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支付30%-70%预付款。

(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费用结算。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四)工伤预防实施单位项目结算时,应向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中标通知书、工伤预防项目结项报告、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单等相关资料。

八、加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充足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地(州、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

1.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模版)(下载)

2.工伤预防专家信息表(模版)(下载)

3.工伤预防项目专家评审承诺书(模版)(下载)

4.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模版)(下载)

5.工伤预防项目结项报告(模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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