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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贯彻执行新劳社字〔2004〕68号等三个文件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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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函〔2014〕380号

关于贯彻执行新劳社字〔200468号等

三个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新劳社字〔200468号、 新劳社字〔200539号和新劳社字〔2006148号文件中涉及长期待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68)第一、二条中涉及的长期待遇不再选择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见》执行。

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音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39)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中涉及的长期待遇不再选择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见》执行。

三、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音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48)第九条第二款中涉及的辅助器具费不再选择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见》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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