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函〔2014〕700号
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为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四、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贯彻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新标准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工伤保险处和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