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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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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人社发〔2015〕76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

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3号)精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要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费率杠杆作用,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调整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目标。

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伊犁州、区本级),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合理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处于9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巴州、喀什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吐鲁番市、博州),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四、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认识降低费率对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及时足额支付及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的前提下,把这次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作为阶段性费率调整政策,认真测算,科学评估,留有余地,审慎推进。降费方案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要逐步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控制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要于915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要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gongshang/201507/t20150729_216271.htm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gongshang/201507/t20150729_216272.ht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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