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工亡人员待遇审核申请受理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事业中心
三、负责人:李建国 办公电话:3689831
四、承办人:刘朝 办公电话:3689955
五、办理对象:单位参保人员
六、办理地点:乌市北京南路445号
七、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
八、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工亡人员
九、申报材料:
1.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
4.门诊发票及发票明细(原件);
5.医疗发票(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单》;
7.工亡职工住院病历复印件(整套);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材料;
9.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10.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11.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1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13.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工伤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个人信息表;
1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15.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依情况定)。
十、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窗口审核→复核→待遇支付
十一、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否
十三、是否收费:否
十四、办理责任:工作人员有违规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咨询电话:12333
十六、监督电话:法规处:3689665 驻厅纪检组:3689633
十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