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负责人:刘 星 办公电话:4685842
四、承办人:古丽杰克·尼牙孜 办公电话:4685858
五、办理对象: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申请办理病退的人员
六、办理地点:乌市南湖南路25号
七、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六条;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26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4.《关于调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部分专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新机编办〔2010〕125号)。
八、申报条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办理病退条件的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人员
九、申报材料:
1.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书;
3.用人单位公示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相关医学病历资料。
十、办理流程:由用人单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一、承诺期限:60日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否
十三、是否收费:是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第一条,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收费标准每件300元
十五、办理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7〕126号)相关规定
十六、咨询电话:12333
十七、监督电话:法规处:3689665 驻厅纪检组:3689633
十八、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