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全区工伤职工再次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负责人:刘 星 办公电话:4685842
四、承办人:成宝军 办公电话:4685847
五、办理对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各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六、办理地点:乌市南湖南路25号
七、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3.《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四章。
八、申报条件:收到地州市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相关资料齐全
九、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原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5.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6.非法人代表申请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病历复印件、初次就诊的医学资料和医疗期结束时的医学资料;
8.工伤职工1寸照片2张。
十、办理流程: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家面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审会→出具结论→送达。
十一、承诺期限:60日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否
十三、是否收费:是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收费标准每件500元。
十五、办理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
十六、咨询电话:12333
十七、监督电话:法规处:3689665 驻厅纪检组:3689633
十八、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