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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2015社保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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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保核定文件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行为和操作规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文)、《丽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和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09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我市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核定缴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一)参保单位每月按本单位实有从业人员进行缴费申报,如参保单位不及时申报,将视作该单位当月参保人员不发生变化,核定人数及金额不能再做改变,导致参保人员缴费多缴或者少缴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补核手续。凡瞒报、虚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1952元;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390元。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32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3984元,缴费困难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90元或40%,即1594元为缴费基数。

    2、生育保险以参保单位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3、工伤保险以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若个人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三)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市社保局于当月30日前将市直参保单位核定数统计整理,填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月)》、《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月)》报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保局报送的核定表核定金额征收保险费。

    (五)参保单位办理政策性补收或预缴费的,由市社保局申报核定缴费环节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或预缴核定通知,发送参保单位和征收机构。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记账额

    (一)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按20%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8%执行。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按20%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2%为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企业主代扣代缴。

    (三)个人账户月记账额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0.5%至2%执行。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1%执行。

五、申报核定时间

    2015年度的缴费申报核定年度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申报核定;首次核定后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情况的参保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市社保局进行当月申报核定;申报核定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六、其他

    (一)各参保单位请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资料内容,如:单位性质、单位名称、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补充资料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缴费申报人员为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和内退人员)。

    (三)缴费申报工资请保留整数至元,应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金额请保留两位小数至分。

(四)各参保单位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清缴本年度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并于2016年1月31日后,携带核定表原件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到丽江市社保局核对缴费记录,对已缴清养老保险费不存在欠缴情况的企业,我局将及时打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以便核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

联系单位:丽江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200号

联系电话:0888-5163100     

联系人:李佳玲、杨子连(养老保险)  李正(工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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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总额构成》

2、《填报要求》

  3、《参保人员信息表》

4、《丽江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基金申报表(表一)》

5、《丽江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汇缴清册(表二)》

6、《丽江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增、减变动汇总表(表三)》

  7、《丽江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增、减变动明细表(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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