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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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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乌兰察布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乌兰察布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乌兰察布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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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乌兰察布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职业病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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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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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乌兰察布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乌兰察布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l.nm12333.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乌兰察布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乌兰察布市工伤赔偿案例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察中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察右中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察右中旗某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某甲,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元山子乡,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察右中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诉卜某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卜某甲及委托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察右中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因工负伤,先后入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察右中旗医院治疗,先后住院共91天,医疗费由原告支付。2013年6月6日,被告经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26日,经乌兰察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此外,被告在治疗期间,原告先付其生活费1400元,预付工资17100元。原、被告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被告申请仲裁。察右中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做出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第二、三、五项裁决有悖于相关事实和法律。理由如下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前提须是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而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因工负伤,2014年6月26日鉴定为七级伤残,期间原告已经支付被告工资17100元,应予以核减,但在该裁决书第三项中未核减,显然是错误的。3、被告因伤住院期限为91天,但该裁决书第五项裁决护理费标准错误,而且未予核减原告已为被告支付的1400元,故此项裁决不能成立。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03352.4元;依法确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7985.96元;依法确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陪护费8335.6元。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仲裁裁决书一份,证实该裁决的二、三、五项与有关法律相悖,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第二组、被告卜某甲书写的借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受伤后向原告借款1000元。


  被告卜某甲辩称,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的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而是只要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赔偿。本案中被告本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曾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仲裁部门还多次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肯定的回答说要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的说法不能够成立。二、原告提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赔偿到工伤等级鉴定时,此种说法有违情理和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但是该条同时规定伤残定级后要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明确了停发原待遇的基础是先行给付伤残待遇。而被告虽然定残,但是并没有给付伤残待遇,而仲裁是在2014年11月做出,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12个月计算毫无问题。现实情况也是被告虽然鉴定了工伤,但是还没有恢复劳动能力,仍然无法生活。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被告的伤情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12个月计算。仲裁书中就业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计算不准确,合计应为3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有200元没有认定,应该增加。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诊断证明,用以证实被告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第二组、工资和奖金发放表,其中单位为了回避所得税,将被告的工龄工资200元变换名字为卜某乙。第三组、2013年乌兰察布市统计公告,用以证实被告的医疗补助金应该按照在岗职工工资45588元计算。第四组、借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已经将向单位借的1400元归还。第五组、


  经审理查明,被告卜某甲原为原告单位职工。2013年3月1日被告因工负伤,先后入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察右中旗医院治疗,先后住院共计91天,医疗费已由原告某化工公司支付。2013年6月6日,被告经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26日,经乌兰察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14年11月11日,察右中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字(2014)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卜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34.50元;二、由某化工公司支付卜某甲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03352.40元;由某化工公司支付卜某甲停工留薪期工资47985.96元;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卜某甲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735元;五、由某化工公司支付卜某甲住院期间陪护费8335.60元。某化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25日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2年度,乌兰察布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45.08元。被告卜某甲在岗期间平均工资为3998.83元。被告停工期间,原告某化工公司预付其工资17100元,在治疗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元已偿还,并已抽回借条。


  又查明,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34.5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735元,共计40169.5元,已由原告察右中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保险基金中领取。


  本院认为,被告因公受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应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被告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住院期间伙食费已由原告某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某公司应将该笔款返还被告卜某甲。


  原告主张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前提须是终止合同或者职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原因是工伤事故,而非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而且被告在申请仲裁时已经提出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的请求,应该视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原告某化工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为3445.08×16个月=55121.28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内政发(2014)65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卜某甲应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被告主张其工资分为卜某甲及卜某乙两部分,对此说法,被告本人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否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卜某甲的停薪留职期工资应该按照每月3998.83元计算12个月,为47985.96元。已经支付的17100元,应从中扣减。


  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标准错误。被告因伤住院期间为91天,受伤发生在2013年,应该按照2012年度乌兰察布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445.08元的70%计算为7315.05元。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察右中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卜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34.5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735元,共计40169.5元;

二、原告察右中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卜某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121.28元、停薪留职期工资30885.96元(已付17100元已扣减)、停薪留职期间护理费7315.05元,以上共计93322.29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起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卜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某

审 判 员  郭某某

人民陪审员  俎某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某


附法律条文: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十七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符合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职工劳动、便宜合同期满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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