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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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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汉中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汉中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汉中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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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汉中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汉中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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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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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汉中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汉中市人社局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hanzhong.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汉中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汉中市工伤赔偿案例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726民初100号


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姬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15日,住宁强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系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马某某,被告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应聘到原告位于宁强县工业园区的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工作,月薪1800元,干一个月计算一个月的工资。2015年6月21日晚,被告在上班期间,不慎被钢条割伤左脚。经宁强县天津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8月治愈出院。2015年12月25日、2016年8月3日,被告先后被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九级。2016年8月17日,被告向宁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月6日宁强县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误工工资,共计113416.5元。原告方认为被告因工受伤属实,但认定伤残九级、本人月工资、停工留薪期等存在错误,且被告在住院期间私自转市中心医院治疗与外伤无关的风湿病,以及对原告垫支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未予抵扣,明显不当。由此可见宁强县仲裁委(2016)第2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不公。故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方不予支付部分工伤赔偿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所诉事实不符,原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2015年3月20日答辩人被应聘到被答辩人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做普工(操作员),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月,绩效工资另计。答辩人的工资标准是被答辩人向原仲裁庭提供的答辩人事发前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其标准、数额、工作时间均是被答辩人提供,原仲裁庭认定为2420元/月的标准合理合法。2、答辩人受伤后,先后在宁强县天津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6天,直至2016年5月31日首次鉴定,期间答辩人一直无法负重干活、在家疗养,仲裁庭将停工留薪待遇认定为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答辩人的病情需要。3、在答辩人住院期间所用的治疗费用均是被答辩人支付,而且转入汉中中心医院治疗是因为病情的需要。答辩人在宁强县天津医院术后3天出现发烧、头疼、头顶前额部呈针刺疼痛、恶心、呕吐,医生建议转入上一级医院诊断。后被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收住入院10天,并非与治疗外伤无关。另外,生活费3500元和护理费4800元是被答辩人在庭审后确认不进行抵扣也不计算工伤待遇相应项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姬某某应聘到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生产部门从事裁剪工种;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人民币,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1500元,正式上班后按生产产量计算工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2015年6月21日晚被告在上夜班期间,不慎被废钢条割伤左脚,随后被送往宁强县天津医院救治,诊断为“1.左跟腱开放性断裂、2.左外踝撕脱性骨折、3.头痛原因待查?4.左侧基底节区血管腔隙灶、5.高血压病”,住院4天;同年6月26日被告转入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痛风、3.左后跟腱重建术后、4.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5.左侧基底节区脑梗”,住院10天;随后又转入宁强县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跟腱断裂术后、2.高血压3级”,住院32天;于2015年8月7日治愈出院,共住院46天。2015年12月25日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伤险决字[2015]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为工伤。2016年5月31日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的伤残情况为九级;同年8月3日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陕劳鉴[2016]58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2016年9月1日被告向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仲裁字(2016)第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期误工工资合计108416.5元(113416.5元-已付工资5000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部分工伤赔偿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宁强县天津医院医疗费10688.45元、汉中市中心医院医疗费4084.41元。另外,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先后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4800元、工资5000元;其中护理费按3个月、1600元/月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汉中每人每天30元、宁强每人每天25元、均按2人计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银行流水凭证,收条三张,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票据、宁强县天津医院住院票据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宁强县天津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人社伤险决字[2015]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陕劳鉴[2016]58号再次鉴定结论书,被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案由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且原、被告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相应的费用。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因工伤在宁强县天津医院住院治疗中,又出现其他病症转入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的治疗是否与工伤有关,以及住院10天所花的医药费和产生的护理、伙食补助费用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告在宁强县天津医院治疗,因出现非工伤疾病症状,转入汉中市中心医院血液风湿科治疗非工伤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4084.41元、护理费5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共计5217.71元,依法不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从原告先行垫付的费用中扣减。原告在诉讼中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以被告的月工资1800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年工资46348元/年为标准进行计算。依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院查明,陕西省汉中市上一年度(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411元,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8558.25元(51411元÷12个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558.25元(51411元÷12个月×9个月);被告在原告公司的月工资构成为合同工资1800元加计件工资,依据被告2015年三个月的工资收入可算出其平均月工资为2420元[(2735元+2459元+2065元)÷3],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780元(2420元/月×9个月);另外,根据被告的伤情情况,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限为6个月并无不当,但应扣减原告在被告治疗康复中已经支付的部分工资5000元,即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520元(2420元/月×6个月-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因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被告工伤治疗中已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4752.86元(宁强县天津医院10668.45元)及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扣减被告在汉中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4084.41元、护理费533.3元、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17835.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5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5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58.25元;以上各项合计126251.65元。因原告已支付被告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故此项费用不再予以支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姬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95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5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58.25元,共计108416.50元;

二、被告姬某某退还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治疗非工伤疾病医疗费4084.41元、护理费533.3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共计5217.71元。

上述二项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限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董 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万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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