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金昌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金昌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金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金川区统办一号楼 电话:0935-8236076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永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永昌县西大街社保服务大厅 电话:0935-7522320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号第七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六)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七)有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
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rsj.jc.gans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