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梅州市社保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8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2128306、2227223
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梅县区文体中心四楼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兴宁市兴城和平路兴宁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南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1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
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埔县五虎山大埔县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0753-12333
认定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共三份):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人事聘用书,单位证明,工卡或有效工作证,工资单,招聘记录和同事的证明及身份证等);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4)职工当月的出勤表或工作安排记录。
2、相关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提交由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生死亡事故的,提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2)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因工外出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有效的居住地证明;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7)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8)职工提出申请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9)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0)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鉴定为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用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69号公告);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及受理部门: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24小时内,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后,由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以内,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费用:不收费
附件:
相关表格下载
梅州市工伤认定须知网址:http://www.gdzq.hrss.gov.cn/
梅州市人社局网址:http://hrss.meizhou.gov.cn/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址:http://www.mz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