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清远市社保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单位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工伤认定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签名并按指纹);2、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单位的事故证明(要求有单位印章);5、两名以上同事证明伤者受伤经过的材料(证明人签名及按指纹);6、医院诊断证、出院小结(提交复印件)。1—5为必须提交材料。除以上必须提交材料外还有其它与伤者受到伤害有关材料,如:1、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住处的有效证明(如:户口薄复印件 户主页和本人页);2、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人力资源公司:用工单位事故证明。
个人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规定):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档案登记资料);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签名并按指纹);4、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两名以上同事证明受伤经过的材料(要求附证明人的工牌或其它与该企业有关身份的复印件,并签名及按指纹);6、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提交复印件);7、申请人与受伤害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补充材料:1、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住处的有效证明(如:户口薄复印件 户主页和本人页);2、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和伤者本人建立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含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社保关系所辖地区申报;
认定流程(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调查取证:依法调查相关的证据、证人;
(三)审查办理:如材料齐全于6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受理地点:
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2号楼5楼502办公室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63-3867091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每年4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次年3月)。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邮寄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2号楼5楼502办公室
邮政编码:511515
附件:
相关表格下载
清远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qyhrss.gov.cn/
清远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qyhrss.gov.cn/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址:http://www.qy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