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鞍山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鞍山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莘英路899号
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交通路36号
鞍山市立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水源街14-1附近 电话:(0412)6830090
鞍山市铁西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六道街145号
鞍山市千山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鞍海路58号
海城市西柳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铁映路附近
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中华路240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心街47号附近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有填表样式)。
2、关于xx同志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附件2有报告样式)。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当天病志(加盖医院红章),其中出院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志提供复印件,核实原件。报120的提供120急救记录。
6、劳动合同,复印不能漏页,加盖单位公章,事故应在合同期限内发生。
7、证人证言2份(附件3有书写样式)。
8、受伤当月考勤表。
9、其他,如交通事故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到他人伤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及调查笔录;如安监局介入调查提供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本人死亡,提供近亲属与本人关系证明。
10、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变更证明
11、企业法人与劳动合同书上的法人签字不同需要提供单位证明
12、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需要出具单位举办该活动文件,赛程或日程安排,报名人员名单。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asrs.gov.cn/
鞍山市社会保险局网址:http://www.asshb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