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辽宁 • 正文

营口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认定地点


营口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营口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花大街西28


  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渤海大街西1号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渤海大街与南海路交汇处西

  电话:(0417)48346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龙山大街附近


  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兴大街东49  电话:(0417)2668312


  大石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工农路30  电话:(0417)5656488


  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309省道盖州市技工学校(盖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西)附近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诊断书(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 
3、证实材料;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应提交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因暴力伤害造成的伤害,应提交公安、法院的有效证据。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伤情恢复状况,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申请人到市局工伤科办理伤残等级证,提供伤者本人一张一寸照片。市直企业由工伤科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范围
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到企业的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lnyk.ls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