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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的通知
(赣劳社劳函[2003]2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现将《工伤认定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直、中央驻赣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工伤认定管辖,仍按赣劳社劳函【20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的表格,均采用全国统一格式(见《工伤认定申请表》),凡与统一格式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3.2003年12月31日24时以前发生的工伤、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工伤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略)
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08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