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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使用简易程序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工伤认定程序:
1、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市当地工伤保险的;
2、职工受伤害程序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视同工伤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使用工伤简易程序时,用《工伤认定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认定表》的审核意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或经领导同意后由具体负责的工伤认定处(科室)负责人作出;条件成熟的可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工作的,应由该机构的负责人签署。
(四)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同等法律效力,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或职工对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或应诉工作。
(六)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需盖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工伤认定专用章”。各地还应明确工伤认定案卷的归档保管责任。
(七)各县(市、区)实施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