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倚
编辑同志:
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请给予解答。
万某是我单位下属一水泥厂制成车间的配料工。2004年1月10日早晨8时,万某到车间上班(早班,按规定早班时间为8时~16时)。8时45分左右,万某从岗位到车间办公室向车间主任请假(口头请假,无书面请假条,但有其他职工可以证明),请假理由是:身体不舒服,要去输液(据调查,万某于1月8日在厂医务室门诊治疗,门诊医生为其开了3天的输液,1月8日万某在厂医务室输液,1月9日万某在家输液)。经车间主任同意,万某便离开了车间。之后,万某未再回到过车间。13时30分左右,万某突然倒在厂职工俱乐部外的水泥路面上,经厂医务室医生现场抢救后即送当地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4时左右死亡。
万某之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第5款和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向我单位提出万某之死应认定为工亡。同时,万某之父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我单位给予赔偿。
经过认真反复调查,我单位认为:1.万某是因为自身身体不舒服请假去输液,非因工作原因外出;2.万某突然倒地和死亡的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伤害;3.万某突然倒地和死亡的地点不在其工作的岗位。认定万某之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亡。对于万某之死,我单位无任何违法行为,不应按万某之父提出的要求对万某进行任何赔偿。
请问,我单位的处理是否正确?
彭建清
彭建清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单位的职工万某不能定为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为工亡。
万某虽然在单位感到不舒服,向车间主任请假,经车间主任同意,万某便离开了车间,而在4小时后,万某突然倒在厂职工俱乐部的水泥路面上,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过程表明,1.万某并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2.万某也不是感到不舒服后直接到医院进行治疗抢救,虽然万某是死在医院里,但是倒在厂职工俱乐部外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从8点45分到下午13点30分,这段时间内万某并没有处于一直被治疗抢救的状态,也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不能定为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