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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劳社函[2004]10号
胶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否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问题。技术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其个人身份为学生,与所在实习企业不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二、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