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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德人社伤举证字〔XXXX〕X号
XXX单位:
申请人XXXX年X月X日以“XXXXX”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XXXX年X月X日
注: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