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行政许可1号
承办部门:工伤保险处 监督投诉电话:6320328(省人社厅监察处)
电 话:6304285 办理期限:60日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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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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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全同文本或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记抢救记录;(四)事故报告;(五)工伤职工和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发生工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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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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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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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举证 ↓
调查、核实资料
向用人单位发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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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或60日作出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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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