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莱芜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莱芜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莱城区社会保障局
地址:莱芜市凤城西大街148号 电话:0634-6114460
莱芜市社会保障局
地址: 莱芜市文化北路001号 电话:0634-6213707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一)职工个人或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抬头写“莱芜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体写明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岗位,受伤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受伤部位;治疗医院及诊断)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有效病历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七)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工伤事故发生月该职工的考勤表;
(九)个人写事故详细经过(可口述,别人代笔,本人摁手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处理证明、路线图、住址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工伤认定申请人委托律师参加工伤认定的,须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律师的执业证件复印件。
请特别注意:1、单位不认可工伤、未在一个月内为职工提出申请,由职工或亲属提出申请且不能提供第(三)项规定材料的,需首先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及第(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2、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还应提供上下班路线图、家庭住址证明及按需要提供的相关人员通话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2、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收费标准:不收费。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sdlw.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