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自贡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自贡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汇东路142号 电话:0813—8213550、8109633、8203883、8115518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 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初诊病历和确诊病历)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6、 受伤害职工发生事故的证明材料;
7、 派遣职工受伤害,需被派遣单位出具该职工受伤害的情况说明;
8、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以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2、当场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工伤认定决定书;
4、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认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2.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4.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zg.gov.cn/web/srlzyshb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