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达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达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政务中心一楼
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外镇华蜀南路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96号 电话:0818-2372300
达州市通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
张家湾路与吉昌路交叉口旁(张家湾路) 电话:13558550660
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金兰路138号
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淙城街9号
大竹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Y509
大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东大街东段211号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者社保缴费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被诊断有职业病的,还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信息表;
(六)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单位应填写“同意工伤认定”并签名盖公章。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还须提交该用人单位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或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或者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复印属实的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认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2.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4.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cdz.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