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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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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温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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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金丝桥21号

  电话:8844104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黎明西路29栋5号

  电话:8379136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局职工技协服务部

  地址:状元新街龙飞东路125号

  电话:6356962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状元镇龙飞路2号

  电话:6356269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将军桥振瓯路81号四楼

  电话:8533406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或《工伤认定表》(简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出入院记录等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认定条件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流程(办理流程)


1、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或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

3、按规定对当事人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经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的9日内作出《工伤认决定书》;其它的60日作出《工伤认决定书》;

5、《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

6、如不服认定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doc 下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wz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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