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浙江 • 正文

丽水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丽水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丽水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花园路1号

电话:0578-2091232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溪滨南路90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北街206号

电话:0578-8123429


松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新华路58

电话:0578-8062215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中路135号


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莲都区办事中心楼5层

电话:0578-2278056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政策上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条件(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到社保局的经办窗口领取一份材料清单和两份申请表;

2、提交材料清单中规定的相应材料到窗口;

3、受理之日起60天内,等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

4、到窗口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doc 下载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rsj.lishui.gov.cn/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